鄂东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,保障学院集体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凡在我院举办下列大型活动,应当遵守本规定:
( 一 ) 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、文体、展览等活动,共同参加人数在 3000 人以上的;
( 二 ) 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、文体、展览等活动,共同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;
( 三 ) 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。
第三条 黄冈市公安局新港路派出所我院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。
第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实行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主办 ( 或承办,下同 )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。
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 一 ) 所使用的建筑物、构筑物牢固安全,搭建临时建筑物、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;
( 二 )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;
( 三 ) 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,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;
( 四 ) 出入口畅通、标志明显,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;
( 五 ) 重要安全防护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,并有明显警示标志;
( 六 ) 有相应的停车场地;
( 七 ) 活动售票处、机房、配电室、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;
( 八 ) 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。
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。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 10 日前,向保卫处通知,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:
( 一 ) 举办大型活动报告;
( 二 ) 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;
( 三 ) 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;
( 四 ) 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。
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印制票证的,主办单位应当就印刷数量、发放范围等征求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的意见。大型活动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定员的 95﹪,工作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定员的 2 ﹪。
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,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。
第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须使用放飞的空飘物的,应经公安机关同意后,报空中管制部门批准。
第十条 大型活动工作人员,保卫处值勤人员应当忠于职守,做好安全保卫工作。
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,应当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,有秩序地入场退场。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、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。
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,派警察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。
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中发生突发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时,主办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。
保卫处及主办单位按有关预案及时进行处置,进行救护,保护现场。
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,学院及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项安全保卫经费。
第十五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,未发生不良后果的,学院将给予处罚。情况严重,造成不良事故的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。
( 一 ) 未申报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;
( 二 ) 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;
( 三 ) 超量发售门票、发放工作证的;
( 四 ) 未经批准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放飞空飘物的。
( 五 ) 存在安全隐患,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,未经整改的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